期刊导读

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及启示

来源:中外文化交流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27

所谓监督,主要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方面的某种目的或目标,仰仗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管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而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从公共治理角度看,监督制度的功能在于降低治理成本,纠正智力偏差,促进社会合作,服务经济发展,抑制腐败,提高管理效能。为此,比较中西监督制度,借鉴西方监督制度中的积极成分,为中国监督制度的完善与效能的提升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

一、中外监督制度的源流及相关理论

(一)中外监督制度的源流

1.雅典城邦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权力制约观念与实践

在雅典城邦时期,梭伦改革建立的四百人议事会和民主机构“陪审法庭”为平民控制国家权力和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重要途径。后来克里斯提尼建立十将军委员会和陶片放逐法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完善陪审法院以保证公民权利的维护。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权力制约机制变换比较频繁,包括由执政官、市政官、财务官等组成的行政长官机构,以及公民大会、元老院等权力中心。从这一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相互制约与演进发展的机制,各权力中心均有一定的权力偏重来制约来自另一方权力的侵犯,甚至这种权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另一种权力的发挥。

2.中国古代御史监察机制的发展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诸如调查民意的询问官“小司寇”、“掌谏王恶”的“保氏”,以及协助冢宰管理王都百官和纠举违失的小宰等监察官职。秦朝时,设置御史大夫一职,监督和纠举百官。汉朝时,在纵向上设置三级监察系统,即监察中央官吏的御史府、监察州郡二千石官吏的州刺史,察访县级官吏的督邮;横向上建立互不统属的三大机构:御史府、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唐朝至明清以来,中国的监察系统基本上形成由中央监察系统、地方监察系统、特殊监察系统组成的分工合作、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的监察系统。

(二)中外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

1.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

第一,主权在民论。卢梭认为:“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1]这说明,行政权力完全处于人民的监督甚至掌控之中。第二,分权制衡论。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分权的思想。孟德斯鸠提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观点,实行职能分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工制约的机制。第三,法治论。“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在于专横的消除以及随之确保的可预见性和‘恒常正义’。”[2]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并且法治不仅要有善法,还要必须遵循;同时,随着法制环境的变迁而慎重修订与补充。

2.中国监督制度的相关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在充分肯定巴黎公社革命创举的基础上,总结了人民监督的特点:一是议行合一制度的确立,建立了民主管理的政权组织;二是所有公职的公开性和普选性,让公职人员处于全体公众的监督之下。

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列宁致力于建立上下监督与平行监督相结合、群众监督与专门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3]同时,他鼓励和支持报刊等大众传媒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毛泽东、邓小平的监督论述与实践理论具体体现在:第一,完善民主集中制,开展党内民主生活监督;第二,建设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间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第三,实施党政职能分开,避免党以党代政,坚持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对政权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第四,建立多种专门性监督机构相结合的监督系统。

二、中外监督制度体系比较

(一)代议机关监督

从监督的主体来看,在西方,主要是议会及其委员会和议员担当监督责任。议员一般是专职的,享受在议院内发言不受追究、未经议会许可不得被逮捕或拘禁、优厚的工资福利和配备助理人员等优越条件。在中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及其官员的工作和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对本级政府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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