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石油的发展有很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的石油法律体制的深入探讨和分析,研究当前全球石油的局势,找出我国在石油立法体系上的不足,同时,借鉴国外好的石油立法经验。这对完善我国石油立法体系,帮助我国走上一条高效的良性循环之路,推进我国石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中外石油法律体制的比较
1.1 中国石油法律体制
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陆续出台了一些石油法。主要包括:1982年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6年的《石油以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1989年《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8年《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1993年《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现行石油法是改革开放时代背景下的产物。由于它的过渡性质,自然带有旧体制的痕迹。我国石油法缺乏一个整体性的合理规划和相互的配套,在具体的立法环节并没有涉及到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保护资源、提高利用效率等问题。在相关条文的制定上不合理,条例涉及的资源问题和矿法规定相矛盾。
1.1.1 立法滞后
本该由产业立法调整的调控体系,却用一般立法代替。立法模式滞后,体系不完整,在石油生产、加工、销售等领域,经常会有无法可依、立法不明的局面。
1.1.2 立法的不配套
调整石油立法的相关条文与产业内相关政策互相矛盾,没有一套完善的切合产业结构实际,适用于石油工业的立法条文。而一些好的产业内的政策法规,也未能通过立法确定其法律地位。
1.1.3 执法机构的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的不足,导致石油法无法被正确有效地实施,无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石油法制体系。完善我国的石油立法体系的同时,也要加强执法机构的执法力度。完善的立法体系,让执法有法可依;有力度的执法,让立法贯彻下去。
1.2 美国联邦石油法律体制
美国的石油资源法,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发展成为以国家战略意义为核心、公共利益为导向的资源管理体系。美国的石油法,立法体系健全,涵盖面广,针对石油开发、加工、生产、销售各领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1920年前后,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矿藏租赁法》《外陆架土地法》对石油开采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予以规制。另外,还在《美国海军石油贮备法》中,具体规定了控制权、储备和生产合同、土地租借、外国人权益等方面的内容。可见,美国建立的是一个完善、多层次、可操作性强、与时俱进的法律体系。
1.3 英国法律体制
从英国石油法特点来分析:他们在石油工业的不断发展中,逐步深化体制改革,完善石油法体系,加强对石油工业的宏观把控。
1.3.1 与时俱进
根据石油产业的发展需求,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加大市场改革,引进先进的技术,增强市场竞争模式,促进石油产业的快速发展。实现了石油产业从国有到民营股份制的改革,有效地促进了英国石油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1.3.2 完善的管理制度
英国建立了以油区块划分的招标制度,按陆上和海上勘探区域进行划分,并对招标标准和招标的每一个环节,从法律条文上予以规范。
1.3.3 加强监管机制
英国建立了严谨的石油利用监管体系,注重勘探的规范化。同时,他们还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石油的勘探和招标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其规范性的同时,也体现了英国石油法追求透明化、公开化的宗旨。
2 启示和借鉴
石油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战略性资源,其分布不平衡的特性以及国民的基础需求,决定了石油贸易在全球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它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国家稳定的战略性资源。为了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借鉴完善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加快我国石油法制的改革,健全立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无法可依、有法难循的局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石油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深化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机制。采用放权政策,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初步完善授予方式,将“申请在先”模式升级为“竞争出让”模式。通过国家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石油的勘探和招标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其规范化的同时,体现石油法透明、公开化的宗旨,完善我国在石油开采、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管机制,提高我国石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上一篇:中外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比较 下一篇:没有了